63下课后,新老师拦住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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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儿个的论辩不是即兴吗?还会有谁对论争感兴趣,却不肯现身?

    闻竹眨了眨眼,没等将其与某个她认识的人匹配,那影子却消失了。

    闻竹曾想,若时间足够长,这场太学里的论争,会不会也演变为两派的相互攻讦?

    不是东风压了西风,便是西风压了东风,人心迷障其中,义理不再明晰。

    好在唐直讲眼清目明,学子们的论辩结束在恰到好处的时机,她担忧的事情并没有发生。

    在论争接近尾声时,闻竹终于和纪宣开始了正面交锋,二人相互望着,都觉有种说不上来的奇怪。

    依大邺刑统《斗讼律》,杀人罪区分为“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种。案件讨论的是“谋杀”,意即预谋杀人。

    论辩最终聚焦于“谋杀已伤是否可首”之上,也就是说,预谋杀人已经致伤的,是否可因自首减刑。

    对于这一点,刑统《名例律》确云:“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也云:“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如何解释此法以及其中“所因之罪”,也便成了能否自首的关键。

    纪二郎属于“原其意”一派,侃侃而谈:

    “‘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究条文本意,意思是说??杀人、伤人的,若有其他的缘故,如因强盗、劫囚而杀人,可免其强盗、劫囚之罪,而杀人伤人的罪照旧要科处刑罚。也即只可免除其所因之罪,而杀伤之罪作为结果,不可免除。律文中‘杀、伤’指的是结果。字面意思,‘杀’自然可以理解为‘故杀、谋杀’等六杀之罪。‘谋’是‘杀’的组成部分,谋杀已是杀伤之罪的结果,便不能作为杀、伤的所因之罪。所以,对本案女子的谋杀已伤行为不应该适用自首,而应依法判绞。”

    闻竹则属另一派:

    “条文只说‘所因’,而没说‘别所因’,岂能将‘谋杀’排除在所因之罪以外?依汝之言,律文中‘杀、伤’是指杀人伤人的损害结果。而未杀谓之谋,犯谋杀罪的,大可能没有任何杀、伤的结果,你又怎能将‘谋杀’解释到‘杀、伤’之中?谋杀又怎不能是杀伤的所因之犯呢?本案即可理解成??‘因谋杀而犯杀伤’。

    既然‘假有因盗故杀伤人,盗罪得免’,刑统规定,因盗伤人者处以斩刑,谋杀伤人者处以绞刑,两厢比较,斩之刑罚重于绞,盗伤人的罪自然比谋杀伤人的罪更重。又道‘举重以包轻’,更重的盗伤人尚且可凭自首免除所因之强盗罪。重罪既然可以自首,更轻的谋杀伤人更该能自首!退一万步讲,防止官吏以律为凭阻塞自首才是条文本意,就算要‘原其意’,也该因时而变,以利于自首的方式解释。”

    学子论辩继续,两方争执不下,不知过了多久,唐直讲的声音从讲坛传来:

    “静??”

    论辩戛然而止,部分学子依旧在低声交谈,意犹未尽。

    这便是唐直讲的高明之处,足以令学子们在论辩结束后继续思考,精进弥补自己的论述。

    “老夫又怎会不知,此案可论处尚有?”唐直讲声音坚定,“可是,若使论辩演为辩斗,亦绝非益事。”

    安顿秩序,唐直讲缓步行至讲坛,正了正衣冠,略显郑重:“余下之事,便由你们的新先生安排。”

    新讲书?

    众学子吃惊,闻竹亦然,下意识看向嘉惟纪宣等官宦之子,见他们亦满脸写着惊讶,越发好奇这新讲书的来头。

    他们朝里有人的都没听见风声,又在两派纷争的节骨眼上……这神秘兮兮的新讲书定不简单!

    众人敛声屏息,新讲书从屏风后现身,缓缓行至讲坛,学子们纷纷看去,或惊或叹。

    新讲书是一位容貌俊秀的年轻男子,一身文士?衫,气质超凡,正向周围诸位学子颔首示意,冷峻面容上笑意疏淡,年轻却不失威严。

    闻竹抬眼看去,笑容直接僵在脸上。

    无论如何,她都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这新讲书……竟然是景濯?

    花朝节繁山相会那日,晚些时分,众人最终重新聚首。

    卫赐吕嘉惟一起捧回一朵石榴花,诗已经写好,正要念出,却被一脸迷茫的景漱打断:

    “二位君子,敢问这石榴花儿……是从何而来?”

    景漱和贤柳对视,随即掩面而笑。

    这竟是个乌龙??原来,二位小姐拿来的花中并无石榴,他们不知是拿走了哪家的花了!

    卫赐嘉惟闻言,先是懵然,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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