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5章 恶不分年龄,越年幼,恶越纯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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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陛下,此道理何在?

    若无道理,恐天下百姓不服。”刘德威茫然。

    “其一,与通奸法律有冲突,不好界定,因此按通奸罪论处!

    其二,即为收养,自当以儿女论,若是以童养夫童养媳的想法去收养,则违背人伦!

    其三,避免挟恩图报,目的不纯。

    即便长大就解除收养关系,只要确立收养关系一天,就不得违背!

    若人人抱着目的不纯的想法去收养,于幼童何益?

    但凡一个幼童出生,只要是唐人生下来的,他就已经是大唐的百姓。

    既然他是大唐的百姓,自然拥有大唐百姓该拥有的一切权力。

    而幼童的权利,由于其本身的懵懂和弱小,必须由大人以及官府去维护,够了吗?”

    “臣,遵旨!”刘德威心悦诚服。

    “这世上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变的,当吃饱了没事的人越来越多,律法将面对越来越多的挑战。

    记住,制定律法当以人为本,以伦理为核心。

    以仁心为体,以法为用!

    当一个新的犯罪类型出现,当取百姓之言,并考虑对社稷的危害。

    两相对比之后,以社稷为先,再结合百姓之言,考虑人伦之后作出决定!

    就以刚刚的童养媳和童养夫而论,首先就是对社稷不利,因为里面可以钻的空子太多了,与人伦冲突!

    或许对部分百姓有利,但却不是对大多数百姓有利,因此给予禁止!

    就算是和离再婚者,各自带的幼童互为异性,也同样不得嫁娶。

    律法的制定,即以此三者为标准。”

    “臣,遵旨!”刘德威再次心悦诚服。

    “全面废除一切,剃发剃须断手断脚等肉刑或者侮辱性刑罚。

    把刑法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死刑,一类是劳役刑,设立危害公共安全罪。

    凡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是重型犯罪,都是死刑。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参考标准为对大众的危害。

    比如说,关于点火的罪名,如何规定?”

    刘德威奏对道:“主要分为放火和失火两类,前者故意为之,后者非故意,一般是徒两到三年。

    如粮仓,府衙,宫内,陵寝等特殊地方,则按照最高的判,可判处死刑。

    如果不小心烧死了他人,也是一命抵一命,烧死自己家人可酌情减刑。”

    “看看,这跟人伦就冲突了,也给了一些故意纵火的人机会!

    烧死自己家人,为何要酌情减刑?

    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见死不救,都该罪加一等!

    故意放火,即为危害公共安全。

    不管是烧山还是烧屋,都有可能牵连到其他人,此为重罪。

    只要有确实证据,证明是故意为之,都是死刑!

    至于失火罪,若是一不小心把自家给点燃了,救火不及时,波及到了邻居。

    确有救助行为,只是受限于各种条件未能成功,这种除了赔偿邻居损失,则不上刑罚。

    因此,点火和失火罪,分开是正确的。

    但一个点火罪,惩罚却各不相同,是不应该的。

    还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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