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5章 奇葩的辩护方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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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种形式结合,这是开庭前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辩护方式。

    这种出其不意的辩护方式,众人一致认为,非常符合林默的辩护策略。

    “应该没错了。”

    “还得是林律师啊。”

    “不过叠加起来的效果是否能发挥出1+1大于2的效果呢?”

    “别人不知道,这可是林律师,我们静静的看着林律师表演就行。”

    ....

    身处法庭中的林默并不知道外界的推论。

    非常严肃的说道:“根据刑法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遭受强间等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造成伤亡的,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这是刑法赋予受害者的无限防卫权!

    而我的当事人,当时正遭受三个人的暴力强间,在该种情况下。

    我当事人无论做出何种方式进行自卫,对三人造成什么样的伤害,都属于无限防卫权内。

    因此,我方当事人江雨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公诉席位上,冯海嘴角微微上扬。

    林默的话早就在他的预料范围之内了,只要涉及到正当防卫,就必然会牵扯出无限防卫权。

    冯海也立马站了起来说道:“被告辩护律师你说的很对,在正常的防卫手段下,我也认同你的说法,但是!”

    话锋一转,冯海瞬间严肃道:“既然是防卫的话,请你告诉我,为什么江雨不用别的方式?例如抓挠,或者踢打等?而是利用最软弱的地方发起了精准的攻击?

    难道,这不是江雨在以暴制暴吗?

    当然,核心不在于以暴制暴,而是她利用了一种带有极具侮辱的方式进行了暴力还击!

    我认为以江雨当时完全有能力攻击对方眼睛、咽喉等脆弱部位以求脱身,但她没有。

    她选择了一种确保能造成最大痛苦和羞辱的方式!

    其二。

    林律师,你要知道,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制止’犯罪!

    当江雨实施了差入行为后,侵害有被‘立即制止’?

    根据案件经过,我们可以得知,侵害的确已经被制止了。

    而江雨停下来没有?

    没有!

    她还在持续的输出!

    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持续的、新的伤害行为。

    其造成的伤害结果,远大于制止侵害所必需的程度!

    其三。

    如果今天法庭认可这种“你强间我,我就可以强间你”的逻辑,并且将其粉饰为“无限防卫权”的话。

    那么法律将荡然无存!

    社会将退回同态复仇的野蛮时代!

    法律决不允许用一种犯罪去制止另一种犯罪!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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