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她的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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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疏议》云: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





陆君然曾将这些话读过许许多多遍。





却仍然不觉得这是完全对的。





这良贱可不能只看出身。





今日之事她虽早有预料,也做了相应的准备。





但其实,最重要的一件,是彻底解除冯静姝和沈玉郎的婚约。





虽说按照大周律法,良贱不通,冯静姝和沈玉郎的婚姻自动解除。





但其实,是有隐患的。





??除非冯静姝永远自甘身属贱籍。





否则,将来有一天一旦冯静姝恢复了良籍,那沈玉郎完全可以拿着原有的婚约找到冯静姝,要求冯静姝履行婚约。





这根本就不现实。





不说别的,就大哥那脾气,怎么可能让冯静姝当一辈子的奴婢?





肯定是要找机会为冯静姝恢复良籍的。





不然大哥就没办法名正言顺娶冯静姝。





不过,这里就牵扯到一个问题。





今日大家都知道了冯静姝是陆府的丫鬟,也知道了冯静姝和沈玉郎曾经有婚姻的事。





那陆府今日说得再冠冕堂皇,日后大哥偷偷娶冯静姝,都免不了受人非议。





今日之事,也会被说成是为来日大哥娶冯静姝铺路。





陆府也会被大家扣上惺惺作态的帽子。





是以,今日不但要惩治沈玉郎,更要将冯静姝和沈玉郎那份婚约做一个妥善了结。





那厢,大理寺卿狄廷钧拿起惊堂木重重一拍。





堂内外立刻肃静下来。





狄廷钧端坐公案,锐利沉稳的目光扫过堂下众人,沉声宣判:





“今审男子沈玉郎,所犯诸罪,桩桩属实,依《大周律疏议》逐条勘断,当众判罚。





其一,沈玉郎与冯氏静姝订婚前,私纳外室,且隐瞒自身恶疾,欺瞒女方与其缔结婚约,实乃妄冒骗婚。





依规判处二人婚约即刻作废。





另,沈玉郎徒一年半。





其二,沈玉郎诓骗乐籍舞姬蘅娘钱财,共计二百贯。





按窃盗重罪论处,判其流放三千里,所**财二百贯于三日内悉数归还舞姬蘅娘。





其三,沈玉郎违背冯静姝本心,蓄意引诱其窃取主家财物出逃,更胁逼丫鬟盘儿作伪证,虽行事未遂,然恶行触律,判处徒三年。





依周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之规,数罪从重合并惩处,最终裁定:





沈玉郎与冯静姝婚约作罢,





沈玉郎三日内归还蘅娘钱财两百贯,





人犯沈玉郎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边地服役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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