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签约以及歌曲版权授权(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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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创作。



    也幸好陈致远找了律师,经过周律师的讲解,他才知道什么是职务创作。



    所谓职务创作就是陈致远在签下合同以后就会成为任职于开丽公司的作词作曲人。



    这一条对于其他作词作曲人来说可能没问题。



    因为签下以后,每个月都能拿到一笔还算可观的工资。



    但经过周律师讲解以后,陈致远才发现里面居然有一个坑。



    因为按照宝岛的版权法规定。



    职务创作并不属于第一版权拥有方。



    说简单点就是,在此期间你创作的作品,因为是职务创作,版权将不会归属于你,而是公司。



    发现这一条以后,陈致远赶紧提出了异议,把这一条直接去除。



    宋文缮这边对于这一条明显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没办法,如果不去除,陈致远就不签约。



    最终没办法,他只能在打电话请示苗秀丽以后,把这一个条款去掉。



    不过,也可能是这一条打乱了计划,在签完经纪合同以后,苗秀丽便匆匆忙忙的来了,并把陈致远父子喊到另一间办公室进行商谈。



    至于商谈的内容,自然就是关于陈致远的歌曲问题。



    苗秀丽不是傻子。



    陈致远才17岁,就能写出《十七岁的雨季》这首让李子恒这个作词作曲大家都看好的作品。



    他的潜力才华绝对是不容小觑的。



    这种人才在公司,苗秀丽怎么可能坐视不管。



    既然陈致远的歌曲版权他们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办法分一杯羹。



    最后,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商谈,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有关歌曲版权的合同。



    这份重新签订的合同确定了陈致远创作的歌曲将拥有完整的音乐著作权。



    其中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当然,开丽也不是什么也没获得。



    陈致远授权将自己以后的歌曲版权都交给开丽公司进行管理,并获得陈致远的歌曲版税百分之五十。



    这其实就是后世版权运用中的OP以及SP划定。



    OP指原始版权管理以及拥有方,拥有词曲版权的原始权利。



    SP则是次级版权代理方,在OP授权下负责特定区域的版权管理,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权利层级和职能范围。



    OP保留核心权利,SP仅在授权范围内行动,例如OP为全球词曲版权公司,那么SP就是处理区域事务如本地授权和版税结算等工作的存在。



    职能上,OP则拥有负责整体策略和所有权,SP补充区域执行,如后世的周杰伦歌曲的OP便是杰威尔公司,SP是如环球音乐等代理海外管理的公司。



    虽然将SP授权给开丽公司,这让陈致远付出了百分之五十的版权收益费。



    但好处也是巨大的。



    首先,陈致远是小屁孩一个,他的作品就算制作发行出来,他也没有能力去管理各种版税。



    把开丽拉进来,这方面的事情就可以交给他们负责。



    再一个就是陈致远得为之后与唱片公司的博弈做准备。



    他们今天与开丽签的只是经纪合同。



    而唱片合同,则还要等后续才跟唱片公司签署。



    如果历史没有发生改变,小虎队的唱片合同将会签在飞碟唱片手里。



    而飞碟唱片这个庞然大物显然不会像开丽这么好谈。



    他们如果坚持要陈致远的歌曲版权怎么办?



    到时候,依靠陈致远一个人肯定是不能成事的。



    现在不同了,开丽成为了他的SP。



    这代表开丽在他的版税收益中也能大赚。



    哪怕是为了多赚钱,开丽也必须想尽各种办法维护陈致远的版权权益。



    另外,SP只是次级版权维护方,核心权能在自己手上。



    自己以后如果不满意,亦或者授权结束,他可以收回权限。



    讲真,也就是现在的歌曲版税主要还是实体唱片的灌录版税以及电台播放版税,并不是特别大。



    加上陈致远让出了一半收益。



    要不然,换成后世的话,陈致远绝对不可能这么轻松的与开丽达成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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