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第55章(2/2)
【畅读更新加载慢,有广告,章节不完整,请退出畅读后阅读!】
孙锡面露不忿,刚欲开口,却被张雍拽住了衣袖。
王砺环视三人道:“先回去告知那告状的小娘子,听听她作何说法。”
三人闻言,皆心下了然。
---------------------------
吴悦与朱?妤又被传至公堂,见堂上一位绯袍青年端坐上座,身旁侍立着三位绿袍官员。她心知这便是左右判官与左右推官。未见权知开封府杨日严,她倒也不意外,料想众人此前禀事,必是领了“息讼”的指令。杨日严此人,果然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
但这四位官员联袂而至,定是对案件处置另有考量。
北宋司法讲究“鞫谳分司”,这可是及其具有创新性的设计,其核心在于将案件的事实审理与法律适用分离,由不同官员独立负责,形成权力制衡机制。
鞫司就是事实审,由司理参军、推勘官等官员组成,专职调查案件事实,包括讯问嫌疑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等。
谳司则是法律审,由司法参军、检法官等官员组成,仅负责检索法律条文,提出量刑建议。
“鞫谳分司”制度为中国古代首次系统化的司法分权实践,早于欧洲近代司法分权改革(18世纪启蒙运动后的司法独立制度)约七百年。
此外,案件审结后,须由未参与审讯的官员核对供词,确认无冤后方可判决。若犯人翻供或喊冤,必须更换审判机构或官员重审,最多允许三次“移推”,这都是为了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接着,由推官起草判决书,须详细注明事实认定与法律依据。其后,判官对拟判内容进行庭审核查,最终由权知定判签署判决。死刑案件需报刑部复核,最终由皇帝批准。
但是元朝时,蒙古统治者以宋代司法程序繁琐为由,改由行政长官统揽司法权,正式废除“鞫谳分司”制度。明清虽设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却未恢复宋代的审检分离机制,将司法权或集中于地方行政长官(如知府、知县兼理司法)。元朝时导致行政与司法职能合一,明清时期使司法沦为皇权附庸,相较宋代司法文明均明显倒退。
然而宋代司法亦存局限,法律条文庞杂繁密,官员多依赖胥吏检索法条,致使胥吏常借机操控判决。且“鞫谳分司”制度需大量司法资源支撑,财政压力使其难以在基层全面推行。尽管该制度设计精密,蕴含分权制衡防范司法腐败的思路,但受制于“王在法上”的专制本质??程序正义终究难敌皇权干预。典型示例就是宋高宗,以敕令绕过“鞫谳分司”程序,制造岳飞冤案。
---------------------------------
只见绯袍官员轻叩惊堂木,朗声复述杨权知的命令。
吴悦深知,若就此认可判词、以原告身份撤案,官府便会终止调查,眼前四位官员自不会再有异议。可若她拒不接受,这堂上四人定会依循北宋制度。判官与推官均具备独立司法权,启动独立审查。她已然明白,这四人联袂前来就是在试探自己,这也是她为何挑这绯袍官员上职时敲起这登闻鼓。
她从不怀疑这些青年官员或许怀有仁